本报讯(通讯员赵守武)近日,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1万元。
2013年6月2日1时许,许某窜至中站区某医院门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车窗撬开,盗取报警器、水平仪、手电钻、磨光机等物品。顺利得手后,许某认为这是一条发财的好门路,于6月4日再次作案,将解放区某村村口一辆面包车的后侧玻璃砸碎,盗取现金100元、中华牌香烟2盒、农夫山泉矿泉水1箱。6月5日23时许,许某又将停放在中站区某澡堂附近的一辆汽车的玻璃撬开,一无所获之后离开。接着,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路边停放的一辆汽车驾驶位的车窗撬开,盗取笔记本电脑1台,后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在明知该电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