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300多万元发放到200多名农民工手中
为一工程队讨薪11.4万元
勇于探索创新 推进司法改革
农民工讨薪案件一天办结
学习贯彻“十个不准”规定
为朋友挪用公款
不料想领刑三年
多次撬车窗盗窃
获刑还被处罚金
做到“五严格五确保”
实现法院工作“五连冠”
深入开展“四风”治理专项活动
法官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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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朋友挪用公款
不料想领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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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和贵平、李靖)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讲义气”竟挪用公司业务款帮其渡过难关,结果自己因此被判了刑。日前,解放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陈某是我市某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12月,其朋友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其帮忙。陈某经不住程某央求,将准备上交公司的21万元的货款银行汇票借给程某,并一再叮嘱其要在一个星期内归还。几个月过去了,程某做生意投资的钱没能回收,尽管陈某一再催促还款,程某却有心无力。后公司催要货款,2012年8月,陈某退还公司6万元;2012年10月,陈某的亲属退还公司4万元;2013年3月,陈某的亲属将剩余的11万元退还给公司。同时,被告人陈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及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其亲属已将挪用的21万元公款全部归还,故对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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