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郑承涛、吕爱霞)夏某在网吧上网时,顺手偷了一部手机,后又退还给被害人。2013年12月19日,马村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0月6日20时许,夏某到一网吧上网时,将孙某的一部手机盗走。回家后,夏某看到被害人发的信息:网吧有监控,已经看到你了,如不把手机还我,后果自负。夏某心生恐惧,遂把手机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是初犯并主动退赃,有明显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