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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霸王条款”执法不能缺位
□雷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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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横行多年,与行政执法缺位有很大关系。10日起,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业“霸王条款”开始处罚,可谓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开了一个好头。

  显而易见,餐饮业早已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化行业,但在与消费者关系问题上,大多数餐饮企业处于相对强势,纯粹的市场机制很难保证两者之间的交易公平合理。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弥补市场缺陷。

  对“禁止自带酒水”等餐饮业“霸王条款”,长期以来消费者意见很大,各级消费者协会“炮轰”不断,但都由于缺乏行政执法部门的介入或者执法力度不够而不了了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之一是弥补市场失灵,要加强市场活动监管。我国法律则对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侵犯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此次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正是弥补政府缺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这场博弈中,某些餐饮行业组织不是站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倡导行业自律,而是罔顾法律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用所谓“国际惯例”“合理收费”等似是而非、以偏概全的概念混淆视听,并高调联合会员企业抵制工商执法。这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有损行业协会乃至餐饮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事实上,“霸王条款”并非餐饮行业独有,很多行业尤其是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业同样普遍存在。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唯有多方努力,才能打掉某些行业的霸气。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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