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开始实施。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首次对这部法律进行大的修改。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法》。新《消法》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对工商部门又增加了哪些要求?就此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工商局局长王志勇。
问:现行《消法》为什么要进行大的修改,您能否给大家介绍一下?
答:现行《消法》实施20年来,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进经济增长、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弘扬诚实守信文化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行《消法》也显现出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过于原则,大部分没有对应监督处罚条款,严重影响《消法》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二是格式条款缺乏有效规则。格式条款在经营中越来越普遍,但缺乏有效的事先防范和事后监督措施,需要针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三是处罚力度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力度较弱。如《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十几年的执法和维权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增加赔偿一倍的标准是否过低,不足以威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如何合理规范惩罚性赔偿限额,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现行《消法》还因不完善的“三包”制度、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等,制约着维权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问:新《消法》主要关注了哪些问题?它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哪些“利好”消息?
答:新《消法》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方向标”,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让消费者维权的腰杆更硬。新《消法》在为消费者维权方面主要凸显了七大亮点:
一是引入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可享受“7天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新《消法》同时也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二是引进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是增强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增加了公益诉讼。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在大范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打官司,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
五是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假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假一赔三”;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六是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机动车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
七是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问:新《消法》给经营者带来了很大压力。那么,它给行政部门是不是带来更高的要求呢?
答:是的,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检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二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三是相应地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消除危险措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问:针对上述职责调整,工商部门下一步的工作应该怎样开展呢?
答:第一,新《消法》规定有关的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检验。目前,工商机关根据“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产品质量法》和制定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开展相关抽查检验工作。二是新《消法》明确规定,当行政部门在抽检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着缺陷,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时候,可以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5项措施。凡拖延或者不按照行政机关要求的,可以给予处罚,并且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我们要根据新《消法》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与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第二,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对我们行政执法遵守法定期限、遵守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对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理解,要这样认识:新《消法》增加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这从行政执法来讲,意味着违法行为的范围扩大了,我们的履职空间及履职责任也随之加大了。
本报记者 朱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