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今年54岁,早在1989年盖了一栋二层小楼居住,生活环境舒适。但是自从旁边住宅小区的楼房建成后,就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烦恼。该小区位于王某房屋的南边,其最北边的7号楼离王某的房屋约6米远,共6层,楼高20多米。该住宅楼规划建4层,却违法私自建成6层,严重违背了建筑规划许可,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楼间距规划标准,妨碍了原告王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原告王某多次找该住宅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但是两单位均置之不理。无奈,王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甲公司作为所建小区的建设单位,在建造该小区7号楼时未按规划实施,将原规划的层数4层擅自变更为6层,对相邻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不利影响,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赔偿金的理由充分,但其数额过高,应予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2万元。
[小董解析]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因建房引起的相邻间采光、通风的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在该类纠纷的处理问题上,对于处理方式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以上原则性规定,如果相邻楼房之间的通风、采光、日照间距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则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就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小区楼房属于超出规划证所规划内容而另行加盖建筑物,诉讼时该楼房主体已完工,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出发,如拆除建筑物,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应以赔偿损失而代之。对赔偿损失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就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要综合考虑房屋因通风、采光问题价值的下降,以及受侵害方因受到影响所多出来的电费等支出,作出公正的判决。
许建军 廉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