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莉莉、原继东)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豆芽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1年冬天,被告人张某在家中开办豆芽作坊,生产豆芽并在武陟县城销售。为使自己所生产的豆芽有个好“卖相”,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非法添加豆芽生长调节剂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生产的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