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 珂
本报通讯员 王有利 韩永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善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同时,国家还制定了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志峰说。
但是即便如此,离婚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婚外同居等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及取证难度大,使得不少妇女的财产及人身权益得不到较好保护。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女童、强奸妇女、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多发,还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留守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也是维权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为此,2013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不断创新思维模式,通过加强司法保护、建立绿色通道、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等方式,为我市妇女儿童撑起‘司法保护伞’。”赵志峰说。
创新思维
维权工作成效显著
2013年7月的一天,冒着酷暑,沁阳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张爱君和同事李秀菊前往甘肃,远赴千里为一起离婚案件的女方当事人取证。
原来,董男是一名现役军人,在甘肃服役,女方在家照顾孩子。由于两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虽然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孩子的抚养费却成了问题,董男每月只愿意支付400元生活费。
一边是孩子每月需要高额的花销,另一边却以部队保密为由拒绝出具工资证明,无奈之下,才有了法官千里取证维权的一幕。经过法官与部队充分沟通,调取了董男的工资证明。最终,董男愿意每月支付1200余元的抚养费。
像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在离婚诉讼案中,女方有精神障碍时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男方出轨起诉离婚,该如何对女方权益进行保护?……每一起案件,法官都尽心尽力,用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为她们提供方便。
据介绍,我市两级法院党组十分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了加强对维权工作的领导,市中级法院专门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指导、协调全市两级法院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各基层法院都成立了维权工作办公室,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工作联络员,形成了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罪等刑事案件242起、298人;全市法院14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共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婚姻案件、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件、监护权、探望权、追索抚养费等案件2110起,调解撤诉1381起。
多措并举
撑起“司法保护伞”
有了2013年取得的成绩,如何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成了2014年全市法院系统所要做的工作。
“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全市法院将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密切与妇联配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延伸司法保护手段,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赵志峰说。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今年全市法院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不断健全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采取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减少当事人诉累。对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妇女儿童减缓免收诉讼费。
全市法院将积极探索延伸司法职能,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依法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案件进行审理,从重从快严厉惩处。对涉及妇女儿童的婚姻、继承,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以及拖欠妇女农民工工资等民事案件,快立、快审、快执行,加大执行力度,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工会、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尽快执行。
此外,全市法院要大力开展以《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妇女儿童依法维权的能力,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同时,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全力保障我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全市法院共同的使命。相信通过这些举措,将会推动我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平安焦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焦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赵志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