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胡德意、吕爱霞)李某是某企业工人,却无故被单位“放假”近两年,至今未发一分钱工资。她曾多次找单位要求上班,但都被拒绝。无奈,李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近日,马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解除李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支付她停工期间的工资2万余元。
李某诉称,她于1995年到该单位工作。2006年,李某的父亲在该单位贷款100万元,因做生意赔了钱未能还贷款。单位以让李某回家督促父亲还款、否则停止其工作为由,在没有出具任何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让她“放假”回家,至今未发一分钱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于1993年6月到该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要求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支持。单位将李某无故停止工作,应当承担其停工期间的工资。以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1600余元为标准,单位应向李某支付一年的工资2万余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