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金贵同志提出辞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及《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焦作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江金贵同志辞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