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孟民初字第1355号判决和(2013)孟执字第62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拟将坐落在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河阳大街南侧粮食局家属楼北楼3单元1层东户(产权人:周桂珍,房产证号为:孟字第01991号)协助过户到孟州市金玉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将孟字第01991号房产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