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翟艳)为加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近期,市环保局开展了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将联合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各县市区要及时提请政府组织取缔。
督促饮用水水源地主管部门制订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市环保局加强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本报讯(记者翟艳)今年,市环保局将增加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频次,计划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实现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目标,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焦作市2014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主要针对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指令性计划,按规范实行随机抽查,不通知企业也不向企业收费,其监测结果作为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监测工作完成后,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频次按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在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要对安装有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其他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年监测不少于四次,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每两个月对企业外排废气、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进行一次监测。
监测项目分为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和全项目监测。有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若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则应分别监测每个排放口的达标情况,凡有一个排放口不达标或必测项目有一项不达标的,则该单位污染物排放视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