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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和职工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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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不参加工伤保险有啥区别
正反两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把村站建成服务群众的多功能平台
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服务承诺
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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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和职工双受益
—— 《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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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杜 玲

  本报通讯员 毋 宁

  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已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截至目前,全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达到31.3万人(其中农民工7.7万人)。3年多来,全市6135人次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共计15568万元,在促进用人单位参保,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和交通、建筑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由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待遇支付。这样,就能较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表示。

  与过去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政策解读:原《工伤保险条例》中,部分劳动者并未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使更多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亮点二:无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就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新增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无须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大减少了工伤职工的诉累。

  ●亮点三:增加基金支出项目,减轻单位负担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政策解读: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支付。而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往往拒绝或拖延支付上述费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单位的职工受伤后,上述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就使工伤职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规定享受待遇,减轻了参保单位负担,提高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亮点四: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大幅提高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政策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将按规定给予报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也按规定给予报销。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调整为27~7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规定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度提高,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来的标准翻了一倍,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3.91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的大幅度提高,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而且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

  ●亮点五: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责任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解读:近年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由于单位不用支付相关费用,再加上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使得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遏制此类情况,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有关处罚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如何理解?

  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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