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时限
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
7.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8.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五、办理期限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决定认定的,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的,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以上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六、决定书的送达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七、对结论不服的处理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