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明明)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李某及其前夫秦某连带偿还原告桑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
秦某与妻子离婚不久接到法院传票,有人将他和前妻李某告上法庭。秦某来到法院见到原告桑某,才得知前妻在离婚前借桑某40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若不能按期偿还本息,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借款到期后,桑某由于找不到李某,无奈将李某和秦某诉至法院。
秦某称,他与李某已于2009年8月分居,双方于2012年3月2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借桑某40万元,他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他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桑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她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借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予以偿还,桑某要求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
桑某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形成于2011年10月21日,系秦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与李某离婚时没有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桑某的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因此,秦某不能以自己与李某已经离婚、对债务不知晓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