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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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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
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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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防止沿途抛撒污染环境、损坏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维护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39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号)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实行密闭运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规范运输行为:

  (一)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必须使用具有特许经营资质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冲洗车体、车轮泥沙,严禁带泥上路。

  (三)运输车辆要安装加盖密闭、GPS等装置,严格按标准承载,严禁私自改装车厢,超高、超载、超长运输,擅自在城区道路行驶。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通行,在规定场所倾倒,严禁随意抛撒、倾倒。

  二、运输经营车辆在公路道路行驶,造成货物脱落、扬尘、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违反道路通行和装载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城市管理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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