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伟涛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分别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实施税收扶持新政。
那么,这一系列减税新规的出台,与原有政策相比究竟有何新变化?又能为哪些行业和群体带来几多政策红利?以及如何申请享受这些优惠呢?记者昨日采访了焦作新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义军,专门就此进行简单梳理和解读,以便于大家对政策进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其实,早自1998年以来,我国一直把下岗失业人员作为促进就业的重点群体。特别是2010年调整后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更是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纵观此次新政,可谓是我国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又一个‘升级版’。”张义军说,首先是优惠范围扩大。政策调整后,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扩大到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同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与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参照一个原则执行。而在行业范围方面,也取消了原政策中对享受政策行业范围的除外规定,并减税范围方面进一步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到扣减税费范围。其次,此次政策调整,税务部门还简化了办税程序,将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
那么,此次新政究竟可为这些群体和行业带来多少政策红利,具体又可享受哪些优惠呢?按照政策规定,自主创业人员在3年内每户每年可享受80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并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可扣减税款9600元,各省一级政府可以在此幅度内自定具体扣除标准。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扣减限额。
对此,张义军还以例为证,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个2014年6月份大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为例,其如果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于2014年5月份开业,而且所在省份扣减限额在国家定额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即9600元,那么他2014年实际经营期间为8个月,2014年度可以扣减的税款限额为(9600元/12)×8=6400元。如果2015年正常经营一年,则2015年度可以扣减的税款限额为9600元。
对于吸纳就业的企业来说,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予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其中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别最高可上浮30%、50%,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一级人民政府自定。
假如一个吸纳就业的企业,2014年4月份招用一个失业人员,6月份招用一个退役士兵,而所属省份对招用失业人员扣减限额采用国家的定额标准4000元,对招用退役士兵扣减限额在国家定额标准基础上上浮50%,即6000元,那么他2014年可以扣减的税款为(4000元/12)×8+(6000元/12)×6=5466.67元。
税收优惠要落实到个人和企业上,才能最终发挥作用。那么,对于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要如何去申请享受?张义军说,按照新政规定,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张义军还提醒说,自主就业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应持相关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招用自主就业人员的企业,自次月起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对于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政策规定吸纳就业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这就意味着招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而对于纳税人同时符合不达起征点、小微企业等与扶持就业无关的优惠政策,仍可一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