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张是某学校的老师,教学之余做点小生意。为了资金周转,小张向同事田某借现金8万元。看到田某犹豫,小张便说由某医院作担保。田某知道该医院是当地一家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医院,就不好意思再拒绝。借款后,小张向田某出具了收条,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医院在担保人签名处加盖了印章。
到了还款期限,田某反复催促,小张总是推三拖四,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田某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张归还借款,该医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合同义务,小张向田某借款后逾期不予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田某要求小张归还借款,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某医院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担保合同无效,三方的担保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成立。该医院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对小张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小张在限期内归还田某借款及利息,该医院对小张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小董解析】
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款法律关系,二是担保法律关系。对于借款法律关系,本案中,借款合同、收据等足以证实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借款人小张不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小张在限期内返还田某借款及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担保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某医院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卫生事业性质的社会组织,故本案担保法律关系无效,该医院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某医院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以,法院判决该医院对小张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小董在此提醒,在大额经济事务发生时,大家要提前查阅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薛雪丽 余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