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丁岩玲)6月12日,消费者卢某向修武县工商局递交举报信,称其正在上小学的儿子(11周岁)于今年五一期间偷拿家里的钱,未经家长同意到车行买了一辆摩托车,价款3200元。卢某要求车行解除合同,退还摩托车款,却遭到拒绝,希望工商人员帮忙处理。城关工商所接到修武县工商局转来的该举报信后,立即派专人开展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认为,被投诉车行明知卢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而将摩托车出卖,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卢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车行返还购车款。同时,卢某作为其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该所执法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调查情况,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卢某将摩托车返还车行,该车行向卢某退款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