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 笠
【案情回放】
老李是某中学的一名公办教师,2005年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等待遇。但老李退休后不甘清闲,2007年8月经人介绍,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工作合同,约定老李在该民办学校担任语文教师,合同期限为5年。2010年5月,该民办学校单方通知老李解除合同。为此,老李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民办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该民办学校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老李与原先工作的中学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等待遇,故老李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而不是老李所称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合同法》来调整。民办学校解除合同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民办学校按解除合同前的平均基本工资赔偿老李相应损失3600元。
【法官析案】
这是一起因退休后再就业而发生的劳务纠纷案件。
市中级法院法官拜建国认为,要理解该案,首先需要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往往具有双重属性,即财产关系属性与人身关系属性。财产关系属性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为此支付相应的工资;人身关系属性是指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组成人员,受其管理、支配和约束。
其次,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的范畴,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前者的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困难群体的保护,后者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是否认多重劳动关系的。具体到本案,老李与原先工作的中学已经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等保障待遇。所以,老李与民办学校建立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第三,老李与民办学校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并非意味着他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基于老李付出劳务这一基础事实以及老李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合同,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民办学校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