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未调整过的缴存单位,应在完成201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从7月份进行调整。今年1月份已调整过的缴存单位本次不再调整。
据介绍,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意见,我市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上限为945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268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为124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4元;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为11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2014年度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1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14元。
关于缴存比例,该中心负责人介绍,2014年度,各单位的缴存比例限定在5%~12%,各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应按12%掌握,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该中心已经下发通知,请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及时执行,严格按照新年度缴存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