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和贵平)两个夜摊相邻,各自经营小吃生意,因占地大小不一发生争执,继而打架,结果酿成一人受伤一人入狱的惨剧。近日,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7个月。
程某于2007年在青年路与和平街交叉口摆夜市小吃摊。冯某于2013年8月中旬在程某的摊位旁摆出小吃摊。2013年8月31日19时许,程某和女儿照常出摊,冯某随后也摆出桌椅。当他看到自己摆桌子的地方较小时,就把程某的桌子挪动了一下。程某的女儿看到后上前质问,结果两人争吵起来。程某害怕女儿受欺负,遂与冯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其间,程某手持木棍击打冯某,致冯某右手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冯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程某一次性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冯某对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