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健、张小涛)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将邓某撞成轻伤,却未作出任何赔偿。近日,中站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中站区时,将正在推电动车行走的邓某撞倒在地,致邓某受伤。随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经公安机关检测,被告人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后杨某未对邓某作出任何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事故发生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