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7年9月,马林(化名)进入某技工学校学习,学制三年。2009年7月,马林由该校派往某机械厂实习。2010年7月,马林从该校毕业后仍留在机械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底,马林辞职,该厂拒绝给其发2010年的奖金。
【庭审现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林虽然从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一直在机械厂上班,但其2010年7月才从技校毕业,因此,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马林仍为学生,未与机械厂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7月毕业后,马林已经获得了就业资格,之后仍留在机械厂,与机械厂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分摊的奖金,机械厂应该给马林发放。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机械厂给付马林1000元奖金。
【法官析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生实习(勤工俭学)期间,发生纠纷后维权的案件。
市中级法院法官拜建国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拜建国说,虽然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校生勤工俭学的相关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在校生可以通过普通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基于付出劳动的事实,可以让受益方给付应得的报酬。当然,如果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约定的,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等主张双方约定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