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莉莉、位青杰)“这家超市一会儿说我运气真好,能抽到特等奖;一会儿又说我的奖券是伪造的,不能给我兑奖,最后竟然还报了警。感谢法院还我一个公道!”杨女士拿着判决书激动地说。日前,武陟县法院审结一起奖券、彩票纠纷案,判决被告武陟县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杨女士兑付特等奖奖品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
2013年9月29日至10月7日,被告武陟县某商贸公司举办有奖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凡在该公司超市购物满28元,可凭当日单张电脑小票参加抽奖活动,特等奖奖品为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10月4日,杨女士在该公司超市购物66.8元,按照活动规则参加了抽奖活动,竟然抽中特等奖。杨女士兴奋不已,赶紧拿着奖券前去兑奖。超市店长恭喜杨女士获得特等奖,收回杨女士抽取的奖券并出具一份特等奖奖品领取单。正当杨女士高兴地准备领奖时,超市竟然说杨女士所抽奖券没有防伪标志,且与该公司的奖券图案制作、奖券大小有重大差异,坚决不予兑奖,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杨女士很生气,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女士根据被告武陟县某商贸公司有奖促销活动规则,购物后抽得特等奖,由此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不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兑付奖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兑付特等奖奖品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兑付特等奖奖品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持有的奖券存在瑕疵、拒绝兑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