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隆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秋)
吴孟孟于2013年11月12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已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因《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无法送达于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焦(温)工伤举字[2014]05号),内容如下: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供你单位就吴孟孟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供,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吴孟孟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