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焦地税稽通〔2014〕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8月20日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焦地税稽通〔2014〕10号
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0802777970233)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焦作市地税稽查局于2013年5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焦地税稽处〔2013〕6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地税稽罚〔2013〕6号),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焦地税稽处〔2013〕6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地税稽罚〔2013〕6号)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焦作市解放区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现已逾期,你公司仍未履行。
限你公司应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焦作市解放区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2754551.08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2788743.03元。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
税务机关联系人:史裕昆 赵扬 联系电话:(0391)3578035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