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试行)(1996年6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焦作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1999年3月1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三、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2004年8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