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长期欠缴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予以公告。限下列单位于2014年9月30日前到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或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及时为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逾期未缴者,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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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