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玲玲、郑承涛)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3被告人因假冒企业管理人员采购设备,从中收取好处费构成诈骗罪,均被判刑。
今年春节过后,被告人何某、张某、李某预谋诈骗。张某做好采购合同、汇款单等假手续后,何某假冒某县电业局工作人员,以单位购买气象色谱仪为由和郑州市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焦某联系,并商谈好回扣。2月19日,何某、张某、李某赶赴某县电业局门口。焦某正准备进入电业局时,李某冒充单位工作人员以上级领导正在检查工作为由进行阻拦。何某顺势让焦某在附近宾馆等候,期间收取焦某好处费5000元。3月,何某、张某、李某又来到郑州,假冒某矿工作人员与郑州一公司销售人员联系,以购买烘干机等设备为由预谋诈骗。随后,3人以同样方式收取该公司好处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对3人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何某有期徒刑2年,并对3人分别处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