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和王某原本是邻居,平日里两家关系还不错,能够和睦相处。2013年11月4日,王某对李某说,自己要做一桩只赚不赔的买卖,缺少3万元钱,想向李某借钱,并许诺高额利息,言明1个月后还款。李某被王某的话打动了,立刻到银行取了3万元钱,交给了王某。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转眼1个月期限到了,李某多次找王某要其归还借款,但是王某总是以借条上“李某”的名字不对、不是打给李某的为由拒绝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万元及利息2400元。
【庭审现场】
2014年3月3日,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马村区法院开庭。庭审现场,李某出示了王某向自己出具的借条,以证明王某欠自己借款3万元及利息。王某却以借条上债权人名字中的“玲”少了一点为由,称自己与李某之间没有借款关系。李某希望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借条的证明效力,判决被告王某返还自己本金及利息。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向李某借款事实清楚,有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为证。李某要求王某归还欠款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和王某书写借条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官析案】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李某提交王某所写的借条,虽然借条上面书写的名字中“玲”少了一点,但因借条为被告本人书写,且借条在李某手中,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据来源合法,依法应确认借条具有证明效力,李某要求王某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诉讼中,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一般来说,证据具有三个特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具备这三个特性,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本案中,该借条是由王某借款时所写的,即具有王某欠钱的证明效力;该证据系李某合法持有,由此可以判定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至于王某提出的借条中“玲”字少一点,系书写上的瑕疵。因此,该证据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且具有证据的“三性”特征,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给李某出具借条的法律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