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张建忠、张军磊)近日,沁阳市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李某1996年下岗后待业在家,为贴补家用,2009年开始卖烧饼。2009年5月,李某在一粮油门市部用55元购买了50公斤散装盐,在烙烧饼时使用。几个月后,该粮油门市部的老板对李某说:“我卖给你的盐不要再用了,这是工业盐,用的话是违法的。”
从那以后,李某就不敢在烧饼中添加工业盐了,却将剩余的工业盐一部分用以自家腌制咸菜,一部分放在家里。2013年9月11日,李某觉得这些工业盐扔了怪可惜,就拿到烧饼摊使用。后来,李某剩余的工业盐被沁阳市盐业局查获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工业盐,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