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收礼罪”不被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尘埃落定,但人们对于“收礼罪”的关注和争议却没有结束。最新的“京报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受访者认为应该设“收礼罪”,用刑法规则约束问题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
【观点1+1】
@悠然阿朵:职务廉洁性一直饱受诟病,民众支持设“收礼罪”无非表示对以权谋私者深恶痛绝。受贿罪和中央禁令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礼金等进行了惩戒和约束,所以支持“收礼罪”不被列入刑法,一是量刑标准不好界定,二是重复设罪有失法律严肃性。
@北宁老头儿:“收礼”是个广义词,含礼尚往来之意,如果“收礼罪”被列入刑法则有失偏颇,会殃及无辜。而受贿是以达到目的为出发点行贿于人,收受方则利用职权之便帮其促成“好事”,其定义范围相对狭义。官员受贿要受到法律制裁,可按照其行为划分法律所属区域处理,但过分强调概念,对治理效果的意义并不大。
@新沟红旗十三股:据了解,“收礼罪”是独立于受贿罪的新罪名。该罪列入刑法,就把官员的万能保护伞“礼尚往来”的借口之路给堵住了。其实,法律对惩处贪腐者太轻,威慑力不大,导致官员成百万上千万地贪。所以,重要的是让官员不敢贪,法律应该严上加严,断了这些人贪污的念头。“收礼罪”彰显了法律的完善,应该点赞。
@龙腾四海112:用刑法约束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很容易,但执行起来相当困难。由于行贿和受贿基本都是不见光的隐蔽行为,对“收受礼金”立法前我们是不是应该先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呢?
@湖南女子学院张闻骥建筑工程师:法不责众,收受礼金是人之常情,将礼尚往来的事列入刑法显得有些上纲上线了。再说,“收礼罪”也不好界定。
@绿凤孤鸣:“收礼罪”是否入刑法没有必要过多争论,反倒是如何鉴定“收礼”与“受贿”的概念值得我们探讨。
@亚当不开玩笑:中国哪家有走亲戚、访朋友不送礼收礼的?
@往事随风wg:我认为,能收礼者多是有权的官员或关键重要岗位的办事人员,应该与受贿没什么两样。亲友,同事,相互间的礼尚往来与索贿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能从制度入手,加强防范,让他们不敢收礼,领导带头,没必要再出台新的“收礼罪”也是可行的。
@吉林萧春融:在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文化已经延续了几千年,它是人和人之间交流感情的表达方式。不用将收礼行为一刀切,但这个“礼”要有个度,如果“礼”是以条件交换为目的,那么,这个“收礼”就要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切忌将“收礼”概念化。
@安徽无为人王岳勇和赢博:“收礼罪”的本意是防止情感犯罪,出发点是好的,但有可能成为落马官员最后一搏的“减罪伞”,要谨防落马官员把受贿罪狡猾地辩护为“收礼罪”以减轻罪名。对于“收受礼金罪”,也需要媒体的全面和正确解读,而不断章取义而引起民众非议。
【下期话题】
老外“较真”
昨日,北京一老外拦下占用自行车道的小轿车的新闻,引起舆论关注。(见下图)有媒体呼吁国人反思,为何我们不敢这样?有网友表示,因为我们的社会风气不鼓励这种做法。且不论车主会如何嚣张,就连围观者也会指责你“自私”,为一点小事阻碍交通。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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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 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