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乡村都是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和约束村民的行为。笔者发现,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从来没把村规民约的制定当回事,不少地方都是应付差事。有的村把邻村的村规民约照搬照抄、复印后发给各农户,当成是自己的村规民约。有的村虽然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酝酿,但随意性、主观性太大,甚至有的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有些村的村规民约存在着制定程序、内容不合法和执行过程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为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顺应广大村民意愿,笔者觉得各地应该及时对本地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修”。
在村规民约制定中,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指导,要加大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村规民约中违犯法律的内容要及时予以纠正,在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时,要组织广大干部、村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让群众广泛参与讨论,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风俗,又要引导村民坚决摒弃封建糟粕及恶俗;既要坚决保护农民依法约定的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的权益,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
同时,应注重结合时代要求和农村形势变化,引导村民在村规民约中加入新内容,如将“不得乱扔乱丢病死畜禽和残药瓶、废药瓶”“不得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爱护公共设施”等写进新村规民约。政协、司法、文化等部门要积极收集整理、探索研究散于民间的民规、村规、族规,抢救乡村习俗文化,编撰符合时代要求、指导乡村文化建设的示范性文本,使村规民约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