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区交通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对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焦作市部分道路限制通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下列限定区域内禁止通行。具体范围是:影视路—南山路—焦辉路—待九路—丰收路—中原路—黄河大道—迎宾路—南海路—普济路—丰收路—中南路。
二、第二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市建成区范围、焦作辖区所有高速公路和国道内禁止通行。
三、第三阶段从2016年10月1日起,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市建成区、焦作辖区所有高速公路和国道以及所辖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内禁止通行。
四、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五、对外地车辆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本市限行区域的,公安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车辆环保标志窗口办理(电话2990003),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中,检验合格证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
七、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于汽车前窗右上角,副本应随车携带。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并在限行区域的道路入口处设置醒目限行标志。
八、为稳步推进此项工作,设立试行期:第一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第二阶段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第三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限行措施试行期。
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劝阻,暂不予以处罚。试行期结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罚100元、记3分,且当日被处罚后不再处罚第二次。
九、本通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