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后13次提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充分说明两者之间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第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一方面,党的领导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事实证明,今天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成就,从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到解决13亿人口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同样,要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也必须有一个坚强的、无可替代的领导核心,这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的管理模式已不适用,只有选择并实施依法治国这一新的基本方略,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稳定的规范引导,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重要条件,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根本保障。所以,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的内在规律性的反映。
第二,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党的性质决定了党不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需要保护。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1921年成立之日起,就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90多年的全部实践中,为实现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是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都无可比拟的。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正是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通过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执法、司法活动加以实现,使全体人民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所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两者的一致目标,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那种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要求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的言论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坚决肃清。
第三,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任何国家的法治都不是在一盘散沙、一蹴而就的状态下建成的,作为人类自我立法、自我管理的一项长期而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进行周密部署、有力推动。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广、人口多、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进行法治建设,更需要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上而下、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以凝聚起全民的巨大力量。实际上,我国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再到全民守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党始终是此项宏大工程的设计者、塑造者。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讲坚持党的领导。
第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生活程序化、法治化,党的执政方式就必须随之由命令和行政的手段转变为法律的手段。尤其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党领导人民要打破利益藩篱的坚冰、化解难题考验的风险,不仅要靠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以“破”为主的血性、先行先试的闯劲,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法治思维和方式,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样才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行稳致远,取得成功。
总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必然难以成功;没有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努力在实践中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作者为焦作市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