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刘艳平、卫超)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入室盗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回家,途经同村村民安某家门口,发现大门未锁,便进入院中,后跳窗进入室内,将安某家南卧室的一台电脑主机(价值550元)盗走。他将该主机放到自家门口草丛中,又返回安某家,将安某家西卧室床头柜内的200元现金与东卧室床头柜内的2500元现金盗走。接着,看安某正在熟睡,李某便去解其手上的手链,不料将其惊醒,李某仓皇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数额,并结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