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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侵财犯罪 冒雨公开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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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老人 被判赔偿2000余元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公开返还群众被盗物品
影寺的由来
酒后入户盗财物 获刑还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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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故意伤害老人 被判赔偿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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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陈玲玲、聂瑶)年逾古稀的老太太寻某,看到同村男子项某在其房头小便,便忍不住数落了他。项某耿耿于怀,后来还打了寻某。近日,法院判决项某赔偿寻某医药费2000余元。

  2013年春天的一个午后,项某在寻某家房头小便被寻某看见,双方发生争执。派出所出警后,将项某带到派出所。一周后,寻某在村小卖部门前打牌时,项某驾车到此骂寻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之后,项某在寻某家门口又打了寻某。事发后,寻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天。项某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14天,罚款500元。因项某未予赔偿,寻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权和健康权。项某因纠纷殴打寻某,致使寻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项某应当对寻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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