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毛天亮)因宅基地起纠纷,王某一怒之下将邻居家的轿车点燃。近日,温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因宅基地纠纷,曾发生口角。2013年3月19日凌晨,为泄私愤,王某翻墙进入张某停放车辆的空院内,将汽油泼洒在张某的轿车上并点燃,致该车及车内现金5000元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该车价值29.33万元。2013年7月16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温县法院调解,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3.5万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