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10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据《大河报》)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但是,透过温情感人的面纱,很多人发现诸如这样的节目与亲子教育并无太大关系。经过策划、编排的综艺节目里面掺杂太多的广告,电视台、商家与明星,各自收获着名气与利益,而电视机前的消费者,则不知不觉中为自己的“感动”埋了单。
现如今,打开电视或电脑,童星广告不断充斥着观众的眼球,奶粉、玩具、服装等一些儿童日常用品几乎都被孩子们代言。那么,未成年人代言广告为何被叫停,无益之处究竟在哪儿?
依笔者看来,首先一点,10周岁以下的孩子尚处于成长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远未成熟。如果让他们过早地接触商业广告,就会让他们被成人世界的功利心污染。本该是一颗积极阳光的心,却被金钱利益腐蚀,整天想着如何出名或是赚钱,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和未来发展很不利。
其次,笔者想反问一句,若是被代言的广告出了问题,谁来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孩子代言广告,究竟是代表孩子本人的意愿,还是代表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
第三,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即便涉及刑事案件,也只能“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换言之,不仅童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家长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从孩子身心健康和法律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是不合适的,叫停也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最后,笔者还想说的是,未成年人代言广告之所以泛滥成灾,最大的推手当然是广告商。希望能够尽快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只有法律这条“高压线”才能对那些商家起到威慑和制裁作用,也只有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