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树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111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在市区范围内开始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收取的范围为本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目前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别墅、带电梯多层及高层住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以后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变化情况再作适时调整),均为一次性收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个人交存、专户存储、政府监管、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的原则,市房产管理局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下设四级账户,即:住宅小区为一级账户,每幢楼为二级账户,单元为三级账户,每个业主为四级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区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相关业主拥有物业产权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相关程序办理。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