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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捐款缘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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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制捐款缘何屡禁不止

作者:□樊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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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友在湖南省耒阳市论坛发帖,帖子里的一张图片为耒阳市公安局发出的《关于为创建园林城市捐款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局人员依照级别捐栽树木,钱从2014年12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据1月10日《大河报》)

  创建园林城市本是一件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造福辖区群众的大好事,然而由于耒阳市借自愿之名,务强制之实,让人很不舒服。尽管该市相关人员表示,只是出台了参照标准,非强制、非摊派,但这样的措辞能骗得了谁呢?太低估公众的智商了。

  《捐赠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但近年来,强制捐款在各地屡禁不止。2012年,安徽省淮北市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采用了强制性捐款的手段;2014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在所辖中小学校开展强制捐款活动,并公布了“捐款参考标准”。不难看出,这些事情大多发生在事业单位或党政机关,沿袭的是一种集体捐款模式,实质上是权力拍板下的摊派。这样的做法尽管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但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其“次生灾害”的后果不可忽视。

  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法无授权不可为”应该是政府部门恪守的准则。具体到各地屡见不鲜的强制捐款,这种明显违反《捐赠法》的行为,怎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又怎能树立全民的法治信仰呢?

  要杜绝强制捐款的发生,不外乎做到两点:一是政府部门人员认真学法,并真正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治框架内;二是对于出现的类似强制捐款的事件,必须对相关部门进行追责,让漠视法律的官员付出代价。

  可喜的是,耒阳市委宣传部10日晚回应,该市已要求有关单位坚决纠正违规操作,对于非个人自愿捐款而是强制扣除的单位立即退还捐款,并对有关单位负责这次募捐工作的责任人进行约谈。耒阳市有错必改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毕竟,公民的法治信仰需要在每一个细节上培育,而在守法上,政府必须充当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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