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焦地税稽保封【2015】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1月16日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焦地税稽保封〔2015〕1号
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识别号:4108027779702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经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5年2月16日起对你(单位) 位于焦作市林园路789号(原地址出渣口北侧)的土地,证号:焦国用(2012)地02802号予以查封。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联系人:史裕昆 赵扬 联系电话:(0391)3578035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