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玲、朱莹莹)近日,中站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胡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年初,被告胡某前往浙江旅游,在浙江庆元境内,遇到当地农民在路边出售一只猴子。胡某见猴子前爪有伤,出于好心将其购买,准备给其治伤后当宠物养。交易成功后,胡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植)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带着猴子由浙江返回山西太原,途经我市中站区焦晋高速西入口处时被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证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