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提高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经焦作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整顿非煤矿山生产加工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四化”(即生产工序净化、加工场所棚化、道路场区硬化、周边环境绿化)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装载矿产品,非煤矿山企业应向货运车辆出具矿产品运销证明。
逾期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及非法矿产品经营加工企业(石料加工厂、铝矾土加工、水洗沙、石灰窑、焦矸窑)等,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按照标准取缔到位,否则将按照北山治理的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国土、工商、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企业是否按照设计开采规模和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实施监管;市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和类型实施监管;市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矿区粉尘排放是否达标实施监管;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管。凡发现企业不能按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执法到位。
三、各县(市)新建或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禁采区、限采区、鼓励开采区等规定设置采矿权,相关手续审批前需向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市城区范围内的采矿权继续实行不延续、不扩界、不新设“三不”政策,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北部山区环境污染问题。
四、焦作电视台、焦作日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集中力量宣传和报道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
五、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参与监督。
特此通告
焦作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