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要首选正规的公共交通工具,一旦选择了“拼车”,就要预料到潜在的风险,事先做好防范,避免措手不及。
如今,许多人去外地选择“拼车”。但是,面对既省钱又省事儿的“拼车”,人们是否意识到意想不到的风险?是否做好了防范、规避风险的准备?
据2月17日《河南法制报》报道,王某、刘某、崔某和夏某是在通许县上班回开封市居住的好朋友,为了节省时间和来回路费,四人决定“拼车”上下班,刘某、崔某和夏某每人每次给付王某10元钱作为“拼车”费用。2014年8月的一天,王某驾驶的车突然爆胎失控,撞到路边的杨树上,崔某的胳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通许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崔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拼车”作为一种新生的出行方式,确实有许多好处,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如“拼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各方责任如何分担等,目前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双方的利益难以有效维护。
通许县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时认为,崔某每次支付10元钱乘坐王某的汽车,王某为受益人,崔某系车辆乘坐人,即车上人员。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的“王某负全部责任”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王某对崔某的合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王某赔偿崔某6万元。
为了避免因“拼车”行为导致风险的出现,笔者建议: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严格规范交通运输市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坚决取缔非法营运,保证合法运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依法营运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知道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好处有哪些?选择“拼车”出行的潜在风险是什么?三是教育群众出行要首选正规的公共交通工具,一旦选择了“拼车”,就要事先做好防范,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如在“拼车”行为实施前,明确驾驶员和乘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出现事故后驾驶员和乘车人对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简要约定;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谨慎驾驶,主观上努力保证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乘车人在“拼车”前,最好自行购买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