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客观看待抗生素
“囚笼浸塘”背后的法律缺失
暖心
追求理想的生活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囚笼浸塘”背后的法律缺失

作者:□麻 酩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河南手机报焦作版》,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版权声明: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91-8797395
分享到:
 
   

  日前,广西玉林容县河南村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作案者是一名年仅10岁的男孩,他在偷了一户农家两万元后被农户当场抓住。村民先是让男孩跪下,随后把男孩装进猪笼,并脱下他的上衣将其浸泡于池塘中吹冷风,直到男孩号啕大哭、冻得瑟瑟发抖才放他离开。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孩子做错事,连上帝都会原谅的。”每个人都做过错事,而小孩子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价值观,成人世界的“是非对错”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概念。其实,很多人的童年都有偷钱、打架、骂人等行为发生,对此,我们一般都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囚笼浸塘”对小孩子的打击或许将影响其人生成长。

  诚然,人们痛恨偷窃行为,近年来,小偷被捉后挨打、游街、示众的新闻屡见报端。但对一个年仅10岁的孩子采取如此极端的暴力方式实在不妥,也不合法。《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对于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而言,我们要从行为上和人格上加强引导和培养,而不能像上述村民所为,滥用私刑甚至用“囚笼浸塘”这样的极端暴力手法对孩子进行处罚。村民这一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消极影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与情之间常常会产生矛盾。回到此案,由于入室盗窃者是个年仅10岁的孩子,即使村民报了警,警方也会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教育后释放,这对于被盗的村民来说或许是难以接受的。而村民“以暴制暴”的做法折射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可操作性差、种类较少,不能适应新时期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特点,有很多地方需要补充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用暴力方式对待小偷的行为,似乎解了被盗人的心头之恨,却折射出部分公民淡薄的法律意识,也说明建设法制社会、培养守法公民的道路还很漫长。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才能有效减少“囚笼浸塘”这样荒唐行为的发生。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14012713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焦作日报客户端
焦作日报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二维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