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是什么时间出台的?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去年12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统计条例》),新《统计条例》共分7章47条,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问:新《统计条例》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的意义?
答:这次《统计条例》的修订是我省统计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推动全省统计事业的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新《统计条例》的出台,是我省统计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
二是新《统计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有力举措。
三是新《统计条例》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完善了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保障统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问:请问新《统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是为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提供法规依据。新《统计条例》对《统计法》的规定作了细化拓展,为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为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切实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随着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不断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建立、维护和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是确立了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制度。为及时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建立和变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
五是规范了部门统计数据公布。在统计数据公布管理中,新《统计条例》解决了不同部门发布同一指标数据时“相互打架”的现象。
六是建立了约谈制度。2014年3月,国家统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统计上的约谈制度,新《统计条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问:您介绍的六大修订内容针对的是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新《统计条例》有没有涉及社会公众的内容?
答:有的。新《统计条例》规定了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公开和社会公众对统计资料的异议查询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统计资料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统计工作在满足宏观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统计信息服务。为此,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公开统计资料,还要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查询,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提出异议查询,体现了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权,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解答。
问:请问,市统计局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统计条例》?
答:首先我们积极做好新《统计条例》的宣传工作,把新《统计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作为我市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
在全市统计系统内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新《统计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深刻把握新《统计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要大力推动新《统计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全面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规定,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
为保障新《统计条例》的顺利实施,省统计局将今年3月份定为宣传月,市统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问:对违反新《统计条例》的行为和责任人如何处理呢?
答:新《统计条例》强化了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确立了约谈制度。
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充分履行好这一职责,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对于促进统计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克服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切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坚决查处统计联网直报中的指令报送和冒名报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予以通报曝光。要坚决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行为,对编造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主动或被动接受指令报送和冒名报送,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企业,要将其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通过案件查处,坚决遏制在源头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通过执法,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尊严,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维护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