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卫超、苗小艳)近日,修武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持刀抢劫金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2014年11月2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摩托车,携带斧头、菜刀、头盔、包等工具到该县某金店附近,趁店内人少之机,戴头盔、口罩,手持菜刀、斧头进入店内,砸破柜台玻璃后将7条黄金项链抢走。后被告人张某在逃跑途中被附近群众围追堵截,后在一中学附近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了所有被抢项链。经鉴定,全部项链价值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亦无前科犯罪记录,且被盗黄金项链已被全部追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