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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奇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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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思“奇葩”客户
□李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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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银行储蓄窗口外,一名男子拿出一张10元的人民币递给柜员,要求分10次一元一元地存到他的银行卡内。当10元钱存完后,那位男子又拿出10元人民币,要求柜员用同样的方式存钱。虽然柜员不太乐意,但也很无奈。因为该男子办理业务的时间长,使其他客户排起了长队。

  (据《新文化报》)

  每次看到类似报道,都有部分客户站到银行一边,批评这些“奇葩”客户利用现行规则给银行“添麻烦”,连累了其他客户。但是,身为法律工作者,我首先想到的是,法律是否支持银行的拒绝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客户出于何种目的,他们想存多少钱都可以,银行只有配合的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利。

  从民法原理角度看,该男子似乎有滥用权利之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可是,“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这些“奇葩”客户的行为似乎又沾不上边,“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帽子不应该落在“奇葩”客户的头上!

  从行业惯例角度看,银行业可以制定以下规则:“每一个客户一次性只能办理不超过三笔业务”。该做法似乎既尊重了“奇葩”客户的权利,又保障了其他客户的利益。但如果“奇葩”客户要求“我只办理一笔业务,把10万元钱换成一毛的硬币”时,其他客户的权利又没法得到保障了!

  总之,我还没有找到如何在法律上支持银行拒绝为“奇葩”客户服务的依据。解决这个难题,或许会陷入法律思维与方法的“桎梏”之中。其实,每个“奇葩”客户的背后,都有“奇葩”的银行规定,或有“奇葩”的工作人员。所以,面对“奇葩”客户,银行先别抱怨,必须自己先从法律上、思想上想通了。如果银行不自省并纠正自身不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奇葩”规定,客户面对“奇葩”行规时,就没有投诉和申诉的渠道,那只会逼出更多的“奇葩”客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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